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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之林律师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胜诉


北京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B健康商贸(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李某、张某、胡某和吴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慧之林律师代理原告A公司获得胜诉。

该案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被告王某、吴某、李某、胡某和张某均系原告公司离职员工,分别担任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等职务,该五人在职期间与其他员工暗地筹备和策划,窃取原告的客户数据并成立被告B公司,被告王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人均为原始股东。B公司与原告经营模式、客户数据、产品线等完全相同,极大地打击 了原告的正常业务,导致原告销售业绩直线下滑,损失极其严重,甚至濒临倒闭。五被告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允许B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B公司在明知的前提下,使用了上述商业秘密,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院依据当事人举证所能证明的事实认定:

一、原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及签订保密协议,应视为原告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原告享有经营秘密;

二、被告王某从原告处离职后,被告李某、胡某尚未从原告处离职时,三人即参与投资成立被告B公司,B公司可以接触到A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认定王某、李某、胡某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上可以接触到原告的经营秘密;

三、A公司与B公司经营模式相同,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B公司的客户信息与A公司客户信息部分相同,因此认定被告B公司、王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A公司经营秘密即客户名单的行为;

二、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三、被告王某、李某、胡某对第二判项被告B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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