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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之林律师代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审胜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下发了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诉夏某及曲某涉嫌侵犯大连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刑事纠纷一案的判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衣维成律师代理大连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一审胜诉。

大连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发光材料及其制品等,该司自注册成立以来,通过设立书面的保密制度、在办公区域张贴文件、建立对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等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聘请法律人士讲授法律知识等手段,对能够触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环节都加以相对应的保密措施,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被告夏某原系A公司材料事业部总经理,于2016年11月28日正式离职,被告曲某原系A公司材料事业制造部部长兼材料分厂厂长,于2016年10月25日正式离职,任职期间二人均掌握了A公司发光粉的产品配方诀窍和核心技术。

被告人夏某、曲某离职时,拒绝与A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退回了公司向其二人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告关联公司和大连A材料有限公司的工艺流程具有相似性;2、被告关联公司的DFY-3C、DFG-3C的成品分别与A公司的PLO-8B、SP-3的成品在成分和结构上具有同一性或一致性;3、A公司窑炉的建造方式和工艺有独特诀窍,属于非公知信息。经大连市理工盖乐普司法鉴定技术研究院技术分析:大连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PLO-8B、SP-3型号产品配方诀窍属于非公知信息。经大连永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关联公司2017年至2019年销售DFG-3C产品的盈利为人民币660820元,销售DFY-3C产品的盈利为人民币563209.39元,侵犯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总计人民币1224029.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曲某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夏某系主犯,应根据其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曲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曲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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