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诉沈阳市大东区成城玩具商行(以下简称成城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民初3575号,现取得一审胜诉。
2015年6月12日,应佳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7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第ZL201510324294.8O 2018年9月2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骑客公司。该专利在骑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骑客公司发现成城商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遂于2021年7月20日,以400元的价格向成城商行公证购买一辆平衡车,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全部相同的技术特征。
法院判决,沈阳市大东区成城玩具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ZL201510324294.8号“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的电动平衡车;沈阳市大东区成城玩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